
產品分類
觸電危險
觸電危險:
防觸電基本理念(一):(理念有限;標準無限)
——足夠強度(耐沖擊,耐重壓)
——足夠的防塵與防水
——足夠的耐磨蝕能力,即持久性(生銹)
——可觸及部件與帶電部件之間必須提供雙重保護,其中Ⅰ類器具為基本絕緣或為類器具基本絕緣+附加絕緣稱雙重絕緣又稱加強絕緣;
防觸電基本理念(二):
〈1〉安全的帶電部件必須滿足:
——電壓足夠低,安全特低電壓,無論交流還是直流的峰值電壓小于42.4V;
——能量足夠小,ex:峰值不大于42.4V-450V,不超過0.1uF電容,峰值電壓介于450V至15KV ,放電不超過450UC;
——電流足夠小,若是直流不應超過2mA,若是交流峰值不超0.7mA;
防觸電基本理念(三):
電氣絕緣必須滿足:
——絕緣強度(要求經由潮態處理,噴淋試驗及耐久試驗)
——絕緣材料(要求抗老化,耐墊耐燃耐漏電起痕)
——絕緣穿通距離(附加絕緣應大于1.0mm,加強絕緣大于2.0mm)
防觸電基本理念(四):
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
——爬電距離:帶電部件之間或帶電部件與可接觸表面之間沿絕緣體表面最短距離;帶電部件之件≥4mm,帶電體和可能接觸表面≥8mm.
——電氣間隙:帶電部件之間或帶電部件與可接觸表面之間沿空氣的最短距離a≥1.0mm b.≥4mm.
注:通常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符合要求則電氣強度一定符合要求,反之不成立;